【暢銷排行】太宰治的人生筆記最新


 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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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描述: 暢銷產品 我出生時就是人生的高峰。先父是貴族院議員,他用牛奶洗臉。他的兒子過得一天不如一天,需要靠寫文章掙錢。因此我可以理解所羅門王無盡的憂愁以及賤民的骯髒。──太宰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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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錄太宰治的重要語錄,集結成人生、文學與太宰治個人的三個面向,是一本適合從文字認識太宰治的精練札記。網拍熱門產品

太宰治最「不得已」的短篇
必看好書太宰治自述是為了創作《晚年》而生,若之後多活了些時間,不得已又再出了短篇集,他將為那本書取名為《歌留多》。

附錄有太宰治年表、關於太宰治及相關紀念場域介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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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簡述:

  • 譯者: 王淑儀
  • 出版社:麥田   
    新功能介紹
  • 出版日期:2014/07/05
  • 語言:繁體中文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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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

專輯版本差很大 唱片公司「預購版」推收藏
最近不少歌手發專輯,不過預購版和發行版,內容物和包裝可說是天差地遠,預購版包羅萬象,有歌手小卡、書冊、海報甚至還有寫真集,但發行版就是單純只有CD,相較起來簡單許多,唱片公司表示為了讓粉絲能珍藏,版本製作有所差異,雖然預購版比較貴,但大部分粉絲還是樂於購買。


藝人羅志祥《羅志祥》:「把我帶進空前的傳說。」

羅志祥發行新專輯,實體專輯拿到手,有截然不同的風格。

這個版本除了CD片和歌詞本以外,還附上3張黑白宣傳照,但再看另一個版本,宣傳照不僅是全彩,張數不僅還是前一版的好幾倍,就連歌詞本和CD片包裝都相對精美,還有QR Code可以掃出神秘照片。

藝人梁靜茹《慢冷》:「怎麼先熾熱的卻先變冷了。」

還有梁靜茹的新專輯,預購版的厚度和大小明顯比發行版本大一倍,封面照片也不一樣,明明都是同一張專輯,但是包裝內容物都不同,原來比較澎湃都是「預購」版本,但訂價也貴了一些。

民眾:「如果我很喜歡這個人的話,我應熱門產品最近流行商品該會買這個吧!你說就是精裝的,因為東西更有質感。」

民眾:「我會選精裝版,怎麼說因為感覺會比較實惠,因為裡面還有那種小卡之類的,會比較吸引消費者吧!」

唱片公司表示,因為希望粉絲都可以收藏,才會有不同樣式,不過近來發行的專輯,不少歌手的包裝都變得比較簡單,只有原始的造型,封面精緻程度下降許多。

藝人黃妃《顛倒歌》:「想對你唱首顛倒歌。」

而過去不少專輯包裝都相當精美,像是台語歌后黃妃的專輯有著雙CD,裡頭還有微電影小卡以及復古報紙當作歌詞本,而莫文蔚則是雙面開封,中間銀色包裝盒拉開是RADIO,民眾認為唱片市場萎縮,如果能夠在設計上下功夫,確實能增加購買收藏的欲望。


 演藝生態轉變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:審慎簽定演藝契約


文 / 陳志銘

在目前唱片市場一蹶不振,綜藝及戲劇方面又面臨陸、韓劇夾殺之下,演藝人員想要藉由臉蛋、才藝出線,可說是難上加難,且出線之後的產值亦不如以往。倘在出線之後,稍有名氣時不慎踏錯一步,進而可能遭經紀公司冷凍,並因此衍生接續的合約糾紛,甚至對簿公堂,這些都是值得省思注意的事。今天就讓小編推派這位原想靠臉蛋吃飯,卻差點餓死路邊,擦身過演藝圈的幽默筆者來分享一下演藝經紀約的相關問題。且因為演藝經紀契約存在諸多面向問題,礙於篇幅無法一次詳談,我們將分數次來淺談演藝經紀契約的相關問題,以供想踏入演藝圈的你(妳)、演藝經紀公司或經紀人在簽約時多想一下,甚至尋求相關法律專業人士協助,讓演藝經紀契約更加透明、對等,俾以尋求經紀人與藝人間最大雙贏局面。

第一,身為明日之星的你(妳)被挖掘了以後,除非已原有相當人脈或強而有力的backup,否則大抵需要一位經紀人來幫你鋪陳接下來幾年的演藝工作(諸如與唱片公司的專輯錄製、戲劇演出及廣告商演代言等),因此就需要與經紀人簽訂一份「演藝經紀契約」,而進入演藝圈的第一份演藝經紀契約,因為你(妳)只是一位rookie,想當然耳自然不會有太多的磋商談判空間。而演藝經紀契約的內容,大概會有下列幾項:

(一)契約雙方當事人為何人、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。
(二)經紀公司抽成、佣金問題。
(三)競業禁止(非經經紀公司(人)同意,不得擅接演出)。
(四)著作權歸屬約定。
(五)經紀公司為藝人安排教育訓練的約定。
(六)形象維護(藝人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而影響形象之行為的約定)。
(七)合約合意終止或片面終止權約定。
(八)違約金約定。
(九)演藝經紀契約轉讓、讓渡約定(可否單方面,還是必須經過雙方同意才能轉讓)。
(十)續約時,原經紀約之雙方有無續約優先權等等。

以下就讓我們分別的談一談:
(一)契約雙方當事人為何人、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:

首先,演藝經紀契約第一項問題就是契約當事人為何人。如果單純一點就只有甲乙雙方(甲方為OO經紀公司,乙方為OOO藝人),這種狀況一來可避免之後契約不慎鬧雙胞,二來因為契約雙方主體明確單純,遇有對於演藝事業發展方向意見不一時,人多口雜,人少則好談,大家可坐下來協商尋求共識,才不至於走向對簿公堂的情形。所以,筆者當然會較推只有單純雙方的演藝經紀契約。

接著,就是契約存續期間問題。現行演藝經紀契約存續期間少則2年(發張EP,試人氣水溫),多則10年也有。契約存續期間短,則不利於經紀公司對於藝人訓練、規劃;契約存續期間過長,遇有雙方對於演藝事業發展方向不一致時,會認為綁手綁腳,不利於解約,另尋東家。因此筆者建議可先與經紀公司談談簽約後幾年的發展方向,考量唱片製作周期(要出幾張)、戲劇(要拍幾齣)的屬性不同、自己對於演藝工作抱定多大的企圖心等等因素,而約定適合於雙方的契約存續期間。再者,如尚有兵役、就學或懷孕生子問題的年輕藝人,亦應考量是否將就學、兵役或妊娠期間予以排除在契約存續期間之外。否則若經紀公司認為就學、兵役或妊娠期間亦須履行所接洽的演出工作,而時間無法併用時,雙方也容易產生歧見。

至於演出的地區的限制,因為目前台灣藝人並非僅限於在台灣地區演出,尚可在大陸地區演出,因此契約限制的區域是否涵蓋大陸地區,甚至是星馬地區,亦應一併檢視考量,否則遇有外地展演機會,可能還須經經紀公司同意才能演出,不然就會有違約問題。

再來,值得探討的一項新興問題即在於,現今網路社群平台興盛,若藝人在自己所經營的社群平台上偶有隨興演出或跨刀站台的行為,礙於演藝經紀契約並不一定會詳加約定,因此建議先詢問過經紀人,並徵得同意,或是先於經紀契約中約定,以避免被認定有違約演出的情事(通常會有爭議,多半是雙方已經存有諸多不快)。

待續。

 

(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、橋頭地檢署檢察官)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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